Friday, July 13, 2007

**瞭解置產條例,掌握投資貼士 當個愉快購屋者 - Sunday, March 11, 2007 接受《東方房產》詢問的兩名資深產業磋商員(俗稱代理),Edmond Tan & Co的林道宜,以及The One產業私人有限公司的葉觀生指出,與分層房產相比,購買有地房產時,購屋者必須注意的事項範疇較小。 他們透露,在法律上,有地房產和分層房產之間必須留意的不同之處,就是有地房產被列入直接管理法令以及管理單位,這是「房屋發展法令」內的一部分;相反的,有些分層房產如服務式公寓則處于「無主孤魂」的窘境,因為不被列入以上法令。 有地房產的種類雖然繁多(包括單層排屋、雙層排屋、半獨立式排屋、別墅、廉價屋等等),但是無論購買什么種類的有地房產,第一件需要注意的事項就是地契。大致上,地契分成兩種,它們是永久地契(free hold)和99年租賃地契(lease hold)。 在法律上,有地房產的種類之間並沒有太大差別,它們之間的唯一差別是地契,就是以上所指的永久與租賃地契。 針對如何購買有地房產,一般上,購屋者購買房產有兩種方式,首先就是直接向發展商購買(也就是第一手購買方式),第二種則是購買二手房產。 如果是直接向發展商購買,購買程序又分為先建后售,或者是先售后建。前者與購買二手房產的程序大致相同。 訂金交代理保管 避免金錢紛爭 如果購買的房產是屬于一手,而且是先售后建,那么,購買的程序通常是簽訂買賣合約后,然后取得發展商的證明,到銀行申請貸款。一旦銀行批准所申請的房屋貸款,那么,銀行將根據工程進度逐步支付款項,而購屋者也根據工程進度支付銀行貸款。貸款購屋方面,在大馬就比較簡單,因為大多數的程序都會獲得發展商的協助,有些發展商甚至建議客戶使用與該公司較有聯繫的銀行。 相比直接向發展商購買房屋,購買二手房屋的形式則比較複雜,通常首步交易程序是買賣雙方進行議價。如果價錢談得攏,買方將向賣方下單,然后雙方簽訂初步協議。 當雙方簽訂初步協議時,買方需要將協議價格的3%,當作首次訂金交給賣方,然后,買方擁有2個星期的時間安排律師,以草擬合約。買賣雙方對合約滿意后,雙方正式簽訂買賣合約,這時,買方再將總款項的7%交于賣方(事實上,加上之間的3%,總共10%的金額為訂金。一般上,這一比例是3:7,或者是2:8)。 之后,賣方有3個月的時間取得銀行貸款。在3個月的期限完成所有款項的支付后,賣方就會將房屋的鑰匙,交到買方的手中,整個購屋交易的程序就大功告成。 在上述購買程序當,永久地契與99年地契的程序大致相同,但是在簽訂買賣合約后的3個月完成付款期限當中,這兩種地契的計算方式則有所不同。 由于99年地契的房屋需要取得地方政府的批准,因此,其3個月的期限是從取得地方政府批准后才開始生效的。而永久地契則因為不需要地方政府的批准,因此,從雙方簽訂買賣合約后,3個月的期限就開始計算,這是購屋者必須注意的。 在整個購買程序,林道宜和葉觀生異口同聲的提醒購屋者,購屋者在支付10%的訂金時,最好是交給代理或者律師代為保管。 如果購屋者直接將訂金交給賣方,一旦購屋過程中出現爭議,買方的權益將不可避免受到損害,因為賣方不見得會輕易將之前所收到的訂金「吐」出來。因此,如果交由代理或律師來保管,之后若交易出現問題,雙方在金錢方面的爭議,就能減到最低的程度。 此外,葉觀生指出,買方在交付訂金簽訂買賣合約之前,還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,那些需要銀行貸款的購屋者,必須確保銀行會批准有關貸款。 為了降低發生不愉快事情的可能性,葉觀生說,他們通常建議客戶,在交付訂金之前,先要求賣方給予一個星期的寬限,讓買方取得所需文件,然后向銀行尋求貸款的可行性。 此外,他也建議潛在購屋者,若要購買房產,他們的信用記必須乾淨(也就是說定期繳付信用卡帳款等等)。 他舉例表示,之前曾遇過一個案例,一名客戶由于曾幫別人做擔保人,因此,當他在簽署買賣合約之后,他所擔保的貸款突然出現問題,導致他被銀行列入黑名單,銀行也終止購屋貸款協議,將金額扣住不發,使到那名客戶陷入進退兩難的狀況當中。 交屋前仔細檢查 保障買方權益 除了買賣過程和借貸方面須謹慎處理之外,購屋者也必須了解房屋的狀況。林道宜指出,由于買賣合約的其中一項條款是:產業依現有的狀況買賣。依據這項條款,在理論上,如果買方沒有在買賣合約之內特別列明,那么,房屋若發生屋頂漏水等等瑕疵,賣方是不需要負上任何責任,一切的問題需要由買方自行負責。 此外,大馬購屋者有一個「通病」或不太好的習慣,他們去看房子后,在交鑰匙程序之前,並沒有養成做最后一次詳細檢查的習慣。事實上,交鑰匙在購買房屋的過程當中,可說是一個分水嶺。交鑰匙后,代表買賣雙方從此再無瓜葛,各走各路。因此在交鑰匙之后,才發現房屋出現問題(買方在之前卻沒有留意到),那么買方只能自嘆倒楣,不能夠再向賣方追究,要求對方負責。 至于賣方在交鎖匙之前,仍然要背上維護房屋的責任,這代表如果房屋在這一段時間內,如果有關房屋因為火災、水災以及其他天災而毀損,依照法令下的上帝條文(Act of God),賣方必須要將房屋「復原」為雙方簽訂協議時的「樣貌」。 若無法復原,買方有權利要求取消這項買賣,但是這又不代表買方有權利因為房屋遭到水災、或者是火災的理由取消買賣協議,如果賣方在期限內完成復原工程,買方就必須無條件的履行買賣合約。 還有一項必須注意的買賣合約條款是,強制履行合約(Specific Performance),賣方必須特別留意這項條款。 針對是項條款,以上兩名代理表示,雖然目前大多數的買賣合約都會把這一條款列入買賣合約,但是也有一些代理並未將這項條款列入。他們說,事實上,強制履行合約這項條款,主要是為了保護購屋者,使其不需要面臨賣方因為某些原因,突然不願意出售房子的問題。 他們舉例說,甲先生向乙先生購買價值100萬令吉的房子,雙方簽訂買賣合約,甲先生也將10%的訂金,也就是1萬令吉交給乙先生。然而,在買賣合約完成前,丙先生向乙先生表示,他很喜歡相關房子,希望以120萬令吉的價格買下該房子。 如果甲、乙雙方在買賣合約上,並沒有註明強制履行合約條款,以乙先生的角度來看,如果他將甲先生所支付的10%訂金退還,再加上10%的罰款,取消了與甲先生之前的買賣合約,然后將房屋賣給丙先生,在除去成本后,乙先生最終能夠獲得的金額為110萬令吉,這比賣給甲先生的價格高出10萬令吉,何樂而不為呢?從以上情況來看,甲先生只能自認倒楣。 相反的,如果甲先生與乙先生之間的買賣合約,帶有強制履行合約條款,情況就不相同了。乙先生可以向甲先生提出取消合約的建議,但是接不接受有關建議,將由買方決定。買方可以決定接受乙先生的賠款,或者是要求乙先生完成交易,不允許乙先生取消交易。 雖然動用強制履行合約的情況非常的少(因為一旦動用這項條款,需要耗時,多數人都會選擇接受賠款,然后另找房子),然而,購屋者仍然需要了解這個能夠保護自身的條款。 購買房屋的學問其實非常多,上述只不過是其中必須多加留意和謹慎的要項。 他們給予讀者的建議是,若要購買房屋,最終仍然需要自行做功課,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的事情。上述所提到問題,不過只是做為參考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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